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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

【全文】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37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31日

  附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配合全国社科工作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应当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助额度,在立项或预算回执获批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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