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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6月27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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