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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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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执法范畴。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2.压实执法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健全执法机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保障教育法治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力量。通过部门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方式,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构,实现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行使。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集中行使执法职权,或者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执法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辅助开展执法信息监测、搜集、研判等事务,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研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4.提升队伍素质。根据需要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有行政编制人员和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平台和信息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支持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执法人员要专岗专用。实施对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重点培训教育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
  5.完善执法机制。积极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执法,结合教育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将部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执法事项纳入地方政府综合执法范畴,落实乡镇、街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体制。健全政府牵头协调处理非法办学、违法收费等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的教育重大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法律风险的能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建立重大教育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和重点督办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和处理。
  6.下移执法重心。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除依职权执法外,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地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指导、监督重大案件办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本区域教育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共同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或指定相关区县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市、县教育行政执法力量要相互支持配合,实现区域内执法全覆盖。探索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整合执法力量,实行市一级统筹执法。
  7.加强执法协同。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对地方政府、学校督导评价的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探索建立委托执法的机制,充分发挥好督导机构、督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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