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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厅〔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教育部举报电话(010)66092315,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八条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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