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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审核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
  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教育部加大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规范管理力度,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从2019年开始审核并公布竞赛名单,严控竞赛数量,切实减轻因竞赛过多过滥给学生带来的负担,取得了积极成效。近期个别竞赛组织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评审不严格、涉嫌家长代劳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竞赛评审。各竞赛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一次自查,对以往获奖项目的真实性、独创性进行复核。在复核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健全异议处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对申请参评的竞赛项目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资格能力审查,实施全程跟踪,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劳等参赛造假行为。

 

  二、严禁竞赛违规收费。各竞赛主办单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必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竞赛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做到“零收费”;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培训、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与一些公司挂钩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三、任何竞赛奖项均不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幼升小、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将任何竞赛奖项作为升学依据。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要求,继续对本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加分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加分依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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