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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
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9〕6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一步解决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等问题,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具备转固条件的竣工项目转固手续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二、主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转固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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