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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9〕398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做好全国自贸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事项改革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
2019年11月29日


  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自贸区省级实验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自贸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2.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做好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和使用许可申请的事前咨询服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线上和线下公开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流程环节和要素材料;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咨询服务;对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可提供关于实验动物设施图纸、动物房建设布局、生产或实验需求等方面的专家信息。
  3.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优化事中审批服务,压减实验动物许可审批的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在实验动物许可申报材料中,明确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进行核实。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8项,使用许可证申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只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鼓励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实现“零跑腿”。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电子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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