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亮 查找
聚焦命中
转第
显示法宝之窗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首页 > 教育行业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读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7年1月8日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中央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守住底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三)放管结合,注重绩效。结合中央高校实际,按照类别设置项目,适当增强中央高校按照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自主权。同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中央高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和仪器设备数量等存量资产情况、在校生人数、预算执行管理、阶段性重大维修建设任务等因素,同时考虑地区、民族、小规模和特色办学以及受灾等其他因素。


  根据中央高校办学条件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按照规定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一)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加强论证、做好储备,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并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二)主管部门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中央高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从部门项目库中提取建议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财政部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可以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六条  中央高校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在项目库内,按照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大类项目,细化实施内容和预算安排,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后,严格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在类内调剂的,应当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类别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调剂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预算评审。


......

  • 注册用户请登录后查看全文。

法宝联想

数据加载中...
法宝中搜索教育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