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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90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60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27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40人,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120名,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26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20人,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7000元。
  中央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港澳及华侨学生学籍信息。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在读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下达奖学金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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