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类别】 | 审计类>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
【发布部门】 | 财政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审计署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实施日期】 | 2020.10.0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