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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资〔2017〕72号)


中央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我们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财政部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各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财政部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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