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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0日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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