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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4]254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装备部、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为落实《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国发[2013]8号),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 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 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的审理。设施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 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投资规模较小、国家投资比例较低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遵循竞争择优、集中建设的原则,体现设施的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鼓励原始创新,注重自主设计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强化用户参与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主管单位依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根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技术与方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提出拟承担的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应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三)涉及多个依托单位申报同一个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设施建设依托单位和建设方案;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对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批复;建设资金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可适当提升预备费率计提标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审批或委托主管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依托单位应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财政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须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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