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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全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18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回避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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