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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全文】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监发[2018]1号 2018年5月9日)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
  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5.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受贿罪
  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单位受贿罪
  刑法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行贿罪
  刑法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七)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刑法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八)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介绍贿赂罪 刑法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十)单位行贿罪 刑法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三百九十五条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三百九十五条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三百九十六条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三百九十六条二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十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一百六十四条
  追诉立案标准参照行贿罪立案标准。


  二、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5条,包括15个罪名。
  (一) 滥用职权罪
  刑法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六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刑法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四百零八条之一。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 报复陷害罪
  刑法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法四百一十六条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九)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刑法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 办理偷越国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十一)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刑法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二百七十三条
  立案标准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相同。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三)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立案追究。
  (十四)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二百五十一条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应立案追究。
  (十五)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刑法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三、玩忽职守犯罪
  ???
  玩忽职守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1条,包括11个罪名。
  (一) 玩忽职守罪
  刑法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六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 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六)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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