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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全文】

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财教〔2001〕74号)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促进中央级普通高校房屋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修购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
  房屋修缮主要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
  凡涉及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长期出租或转为对校办企业投资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造费用,不应包括在修购专款之内。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条 修购项目的申报
  (一)高校申请修购项目,要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要符合修购专款的支出范围,要经过充分的论证。
  项目学校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
  (二)申请修购项目由项目学校按规定填报《中央级普通高校修购专款申报书》,提出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含自筹资金部分)、实施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修购专款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申报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编报《××部(委)高校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及修购专款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修购项目的审核。主管部门、财政部应对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对一些大型修购项目的审核,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内容、程序等按有关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修购项目预算的确定和下达。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并结合国家财力可能,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确定项目预算。当年未安排专款的项目,可滚动下年研究安排。
  修购项目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通过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同时抄送项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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