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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发办[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自2006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间题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国家试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 (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连片特困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年)》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试点内容包括: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县(市)并分县(市)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支持地方试点。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地区,各地应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 (市)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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