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165号)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成效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活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 绩效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及项目研发、基地运行、人才成长、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二)协同高效。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应与其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项目评估及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注重实效。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国家重大发展需求、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福祉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科技计划绩效评估规范,统筹指导评估活动,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科技部、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按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计划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评估,提供有关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监测评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资料。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提供有关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过程管理材料,配合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
第五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根据计划(专项、基金等)特点及管理需求开展,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评估委托者)提出评估需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和任务、评估范围、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第七条 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八条 评估委托者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评估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委托经费、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第九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托者。
第十条 评估活动完成后1个月内,评估委托者应将评估报告等信息汇交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完善和优化布局及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目标定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和战略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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