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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民厅〔2018〕1号)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中央民族大学: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支持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现将《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
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大附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继承光荣传统,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着力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和高考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障各民族学生切身利益,认真落实教育脱贫攻坚任务,重点招收培养西部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民大附中招生范围为:西藏自治区全区;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所辖县(旗)及县级市;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省自治州所辖县及县级市和民族自治县;吉林、湖北、湖南3省自治州所辖县及县级市;海南省、重庆市所辖民族自治县;辽宁、吉林2省所辖边境民族自治县。其中: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区以及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和云南怒江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为重点招生地区。


  第五条 民大附中招生对象为: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均在招生范围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第六条 民大附中每年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其中面向“三区三州”的招生规模不低于125人,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第四条规定向各地下达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方式



  第七条 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工作纳入各地普通高中统一报名、考试、招生管理,与当地示范性高中招生同批次录取,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第八条 每年中考报名前,经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民大附中负责发布招生简章。具体报名、考试、招生等工作以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民族工作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第九条 录取过程中,严格按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结合考生报名情况,依据当地考试招生办法择优录取,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省际之间交叉调剂录取。除正常统一录取学生外,不得招收插班、择校、共建、借读、艺术体育特长等类型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接受生源省(区、市)中考招生办公室和社会监督,拟录取名单(考生姓名、民族、户籍所在县区、学籍所在中学、中考成绩等信息)在生源省(区、市)中考招生网站、民大附中网站和北京市中考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民大附中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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