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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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 工程管理 | 【发文字号】 | 建办标[2018]20号 |
【发布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实施日期】 | 2018.04.0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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