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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修订)

【全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9〕2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12月31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指导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因素(权重70%)下设各省份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深度贫困县数、深度贫困村数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15%)下设省级教师培训投入情况等子因素;绩效因素(权重15%)下设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Σ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Σ有关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评分/Σ有关省份绩效因素评分×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队伍建设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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