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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全文】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教党[2011]2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通知如下:

  一、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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