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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43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文化部《较快、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是根据图书、资料专业发展的需要提出的,今后应逐步达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按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文化部,以便制订《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附: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职务只在聘任单位、聘任期内有效。
  第五条 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有合理结构比例。各类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定编定员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六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邻取应职务工资。

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管理员担任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助理馆员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
  第九条 馆员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等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等。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三、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管理员: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初步掌握图书、资料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管理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助理馆员: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一至二年;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根据工作需要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助理馆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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