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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会〔2018〕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 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第八条 对于举借债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 举借债务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对于借入款项,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量;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金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发行的政府债券,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债券本金计量;债券本金与发行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本金)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按期计提举借债务的利息。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动负债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流动负债,计入应付利息;对于其他举借债务,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动负债,计入相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因举借债务发生的借款费用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其中,辅助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举借债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自工程项目开始建造起至交付使用时止的期间。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尚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货物、服务合同或协议或者相关规定,向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预先收款而形成的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计入当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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