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3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请托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本规定所称评审工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
(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应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且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均已按要求主动报告;评审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第七条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请托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要素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其职务、涉及的具体评审事项、请托的具体形式及其要求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过问、干预评审活动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相关监督部门综合运用信访举报、随机抽查以及信息化工具等,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请托线索和问题。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请托情况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第九条 评审承担者是调查处理请托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做好记录、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及评审承担者的,由评审组织者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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