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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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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结合高校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一)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高校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四)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学校党委、行政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落实监察处长(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院)长办公会、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等职级等制度,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六)高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及时部署任务,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实施分类指导。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对高校的巡视内容。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 (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十)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十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高校内部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基建 ( 修缮 ) 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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