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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2018修订)

【全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基〔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8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第三章 图书配备与馆藏文献信息建设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以师生需求为导向,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资源。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学生阅读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和有声读物等。


  第十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附表一)的规定标准。建立完善增新剔旧制度。图书馆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图书复本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资源更新目录,注重听取师生意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不断提高资源质量和适宜性。定期开展清理审查,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图书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应当把《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附表二)和教育部指导编制的《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作为中小学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主要参考依据,合理配置纸质书刊。


  第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等。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域数字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建设,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图书馆可参与学校的校本资源开发和建设。

第四章 图书馆与文献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执行。


  第十六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


  第十七条 各类型文献应当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 图书著录应当遵循《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期刊著录应当遵循《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应当遵循《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图书馆应当有明确的馆藏图书排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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