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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6日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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