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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18〕1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教育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二)推进共享,有序公开。教育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开教育数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有序开放公共教育数据资源。
  (三)规范程序,保障安全。明确教育数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做到教育数据管理全过程有规可依。依托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教育数据共享与公开安全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教育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负责单位为相关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教育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由负责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结果报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



  第七条 采集教育数据需按规定程序批准。
  教育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采集教育数据,均应经过充分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集数据与已有教育数据的关系,数据采集机制、经费保障等。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将论证材料报发展规划司审核,由发展规划司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部机关各司局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与统计调查制度应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设立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系统和采集数据的论证材料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系统采集的数据指标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八条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学校的承受能力,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第九条 因工作职能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在有效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由发展规划司报国家统计局撤销备案;已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自行撤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需要撤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 教育数据的采集要遵循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自然人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学校(机构)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涉及综合数据指标的应采用我部统一发布的教育统计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不在此列的应将有关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等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十一条 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指标如需变动,应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制定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均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管理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在不同地点储存备份,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采集的教育数据,对本部门分管业务的发展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数据监测信息、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教育数据的共享。包括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间教育数据的共享,教育部和其他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依双方协议提供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不予共享数据是指不宜提供给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


  第十七条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教育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的数据一致。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需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共享各类数据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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