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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教财函[2013]55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和流程,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并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3年6月7日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事业资产使用
  (一)办理流程
  1.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单位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单位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将其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8)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9)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其他材料。
  2.出租、出借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不因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置、使用、评估备案等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单位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资产使用事项所提供的材料中,正式申请文件需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核、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4.单位应依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10月1日前修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5.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6.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事业资产处置
  (一)办理流程
  1. 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单位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报废、报损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报废、报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8)其他材料。
  2.出售、出让、转让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7)其他材料。
  3.无偿调拨(划转)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7)其他材料。
  4.对外捐赠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捐赠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5)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6)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7)其他材料。
  5.资产置换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资产置换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置换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9)其他材料。
  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5)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6)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不因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单位转让或无偿划转直接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按事业资产处置限额审批,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3.单位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审批或审核的资产处置事项材料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此外,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核、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5. 单位应依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10月1日前修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6.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
  (一)资产清查
  1.办理流程
  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有关规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申请,经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后实施,教育部(财务司)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单位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2)单位同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3)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等;
  (4)其他材料。
  单位申请资产清查结果确认,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单位确认资产清查结果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同意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3)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4)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5)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6)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资产清查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①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③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④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⑤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⑥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3)单位资产清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②专项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③上报结果。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确认。
  (二)资产核实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确认,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办理流程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1)单位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单位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财务司)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
  (2)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财务司)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2.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资产核实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同意资产核实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3)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报告;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5)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资产核实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四、事业资产评估及备案
  (一)办理流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2.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报表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决算报告;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五、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单位产权登记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
  1.办理流程
  新设立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60日内,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1)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4)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5)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6)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7)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对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8)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
  (9)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0)财政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1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其他材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
  1.办理流程
  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1)单位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三份)
  (3)单位会议决议文件,教育部、财政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4)《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财政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8)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9)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10)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11)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2)其他材料。
  (三)注销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单位。
  1.办理流程
  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等行为之日起60日内,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1)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会议决议文件,教育部、财政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
  (3)清算报告;
  (4)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6)财政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8)《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9)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10)其他材料。
  (四)年度检查
  1.办理流程
  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1个月内,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申报材料
  (1)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正式申请文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3)《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
  (4)经批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6)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产权登记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单位申请产权登记,申报材料中除产权登记表外均一式两份。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3.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一律不予受理。
  4.单位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单位所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单位或者董事会制订,由董事会制订的报单位审核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办理流程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决定。
  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国办函〔2003〕30号)有关规定,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分别由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决定。
  (2)申报材料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①单位关于企业办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标的企业情况简介,可行性研究、方案摘要,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及结论等内容;
  ②办理事项的决策文件,包括单位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具体方案;
  ④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章程;
  ⑤出资人货币资金来源证明;
  ⑥企业审计报告;
  ⑦新公司章程草案;
  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⑨以非货币资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供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的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
  ⑩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其他材料。
  分配利润
  ①单位关于企业办理分配利润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办理事项的决策文件,包括单位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分配利润方案;
  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⑦其他材料。
  解散、申请破产
  ①单位关于企业解散、申请破产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拟解散、申请破产的企业情况简介,企业解散、申请破产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摘要,本单位决策程序及结论,资产、债务及人员安置情况摘要等;
  ②企业解散、申请破产的决策文件,包括单位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具体方案;
  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解散、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⑤企业清算报告;
  ⑥企业人员安置方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⑦企业资产、债务处置方案;
  ⑧其他材料。
  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办理流程
  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单位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或企业。
  3.工作要求
  (1)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单位应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查。
  (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办理流程
  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办理流程
  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单位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或企业。
  (三)清产核资
  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文件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1.办理流程
  (1)企业通过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立项申请,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立项批复同意后,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3)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4)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5)企业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账。
  2.申报材料
  (1)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①单位关于企业办理清产核资立项正式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清产核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②企业制定的拟实施的清产核资方案;
  ③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⑥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⑦其他材料。
  (2)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①单位关于企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正式申请文件;
  ②清产核资立项批复复印件;
  ③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④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合并清产核资报表及清产核资范围内各企业单户报表;
  ⑤法定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⑥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⑦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内部公示情况;
  ⑧清产核资电子数据(清产核资管理软件导出的jio文件和Excel表格文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⑨其他材料。
  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批复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3.工作要求
  (1)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①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②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3)单位应自立项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并上报清产核资结果。
  (四)资产评估
  1.办理流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资产评估事项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2.申报材料
  (1)单位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函,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企业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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