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亮 查找
聚焦命中
转第
显示法宝之窗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首页 > 教育行业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0993]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产权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我局制定了《国有资产产权界产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11月21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 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殖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家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第十条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殖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

  • 注册用户请登录后查看全文。

法宝联想

数据加载中...
法宝中搜索教育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