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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和公开水平,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加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深入落实“五公开”的具体举措,对规范基层教育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底前,实现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持续增强。
  各地县(市、区)及以下义务教育领域基层部门应立足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健全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和公众参与等各项工作。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将教育公开不断推向深入。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部门,包括县(市、区)及以下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共包含10个一级事项、34个二级事项。一是政策文件,包括教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二是教育概况,包括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教育统计数据和义务教育学校名录公开。三是民办学校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公开。四是财务信息,包括管理办法、预决算、收费标准等公开。五是招生管理,包括学校介绍、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公开。六是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评优奖励办法、优待政策公开。七是教师管理,包括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评优评先、教师职称评审、特岗教师招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公开。八是重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控辍保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体育评价、学校美育评价公开。九是教育督导公开,包括一般教育督导和义务教育均衡督导公开。十是校园安全,包括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校车使用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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