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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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