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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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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教基〔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扶贫办(局)、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扶贫办、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深入实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绩。但受思想观念、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地区防止学生辍学新增和反弹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历史性地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对标对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资源统筹,坚持精准施策,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查漏补缺、攻坚克难,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确保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形成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二、打好攻坚决战
  1.挂牌督战重点地区。各地要以52个未摘帽县为主战场,以“三区三州”为决战地,以控辍保学为主攻点,认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从政策、资金、项目上继续加大倾斜支持,组织精锐力量梳理问题、分工包片、强力帮扶、挂牌督战,切实做好重点地区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工作。已脱贫摘帽和正在进行退出检查的县,要保持工作力度不减,确保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
  2.继续加大劝返力度。各地要依托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全面梳理已复学和仍辍学学生情况,一人一案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仍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今年秋季学期全部应返尽返。完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对身体具备学习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就学安置;对不具备学习条件的,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并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保障范围。认真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户籍所在地应掌握随迁子女就学情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即其学籍所在地)辍学的,原则上由流入地负责组织劝返;辍学后跨省流动的,原流入地应书面通知户籍所在地省份,由户籍所在地会同新流入地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对于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经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可以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退出条件,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3.坚决防止因疫辍学。各地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控辍保学工作,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开学前,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家长及学生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去向和身心状况,督促做好复学准备,按开学时间返校复课。开学后,要对学生复学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未返校复课的学生,要及时联系沟通,掌握学生情况,确认为辍学的要纳入工作台账管理,立即启动劝返复学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
  1.切实解决因学习困难而辍学问题。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式,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力。要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通过课后辅导服务、教师“一对一”帮扶、同学“手拉手”学习等方式,加大对学有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特别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坚决防止因学习困难而辍学。各地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促进适龄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前能听懂、会说普通话,保障他们入学后能够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各校要根据劝返复学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通过插班、单独编班、普职融合、个别辅导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教育安置工作,确保劝返复学学生留得住、学得好,坚决防止辍学反复反弹。
  2.切实解决因外出打工而辍学问题。各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协作劝返机制,及时相互通报辍学学生外出打工信息。教育部门发现外出打工的未满十六周岁辍学学生,要会同务工地教育部门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并及时向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由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将童工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并由当地教育部门通报给其户籍地教育部门。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依规对允许子女辍学打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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