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监责规〔2019〕131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机构或部门。
第四条 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录入和审查
第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国资委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录入。中央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中央企业追责部门负责录入。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中央企业决定是否录入。
第七条 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禁入限制系统)。
第八条 录入的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规情形。
(三)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处理决定。
(五)其他资料。
第九条 国资委追责部门在中央企业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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