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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全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总工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发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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