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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追缴资金,处理违纪人员,“吃空饷”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发现“吃空饷”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为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三、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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