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亮 查找
聚焦命中
转第
显示法宝之窗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首页 > 教育行业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读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技函〔201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0月25日


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 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 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第六条 大设施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育部作为大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审议和批准大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大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大设施的顶层设计、前期培育和申报组织等工作;
  (二)负责大设施的基本建设规划,审核大设施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审核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展与完成情况;
  (三)与国家有关部委协商大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事宜,与地方政府协同推进大设施共建事宜;
  (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经费支持;
  (五)根据建设单位提名,批准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建设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机构、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及相关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核大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查开工报告;
  (七)监督大设施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等;
  (八)组织部门验收;
  (九)与大设施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高校作为大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大设施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并落实相应保障条件,主要职责有:
  (一)成立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科技、基建、学科、规划、人事、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建立领导小组指导下的多部门联合协同工作机制;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承担建设管理领导职责;
  (二)成立大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独立机构,纳入行政序列,负责日常建设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总指挥由校领导兼任,设常务副总指挥和若干副总指挥;并确定首席科学家、总工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质量师等;
  (三)制定“特区”政策,为参与大设施建设的科学与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实验技术人员提供物理空间、科研条件、职称评聘、考核晋升、绩效激励等方面的保障,在人员薪酬、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制定大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建设经费、物理空间、科研条件、工程资源,保障自筹资金的有序到位;
  (五)其它保障大设施建设顺利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展项目预研


 

  第九条 项目预研是指为提出大设施项目建议所开展的预先研究,主要包括初步确定大设施的科学目标、工程目标、建设内容和总体技术方案,同时开展原理探索、技术攻关、流程优化、工程验证等前期研究,并验证建设方案基本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第十条 高校应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依托一流学科和重大科技平台,组建研究团队,筹措预研经费,调研用户需求,开展项目预研,形成建议方案,为大设施建设提供人才、技术和工程储备。

 

  第十一条 教育部建立大设施培育项目库,并根据建设进展动态调整;择优推荐和支持培育项目纳入国家建设规划。

第四章 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高校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启动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阶段,高校应依托科研管理部门,或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建设方案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研究试验方案、专项设计计划、用户需求评估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阶段,高校应召开用户会议,就科学目标、用户需求、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等进行研讨,形成用户意见。

 

  第十五条 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已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复后,高校应尽快成立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和建设指挥部,建设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艺办公室、工程办公室等。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


......

  • 注册用户请登录后查看全文。

法宝联想

数据加载中...
法宝中搜索教育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