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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136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经充分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组织、中央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中央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中央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中央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按照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中央部门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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