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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全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为了保障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一九五0年六月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方面,应按月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十年浩劫中,工会组织遭到破坏,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止执行。工会“九大”以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恢复执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据各地反映,恢复拨交工会经费以来,大多数单位能够按规定拨交,但也有少数单位虽经多次催缴仍不按规定拨交。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不加督促,甚至进行阻挠。由于不少地方的工会组织经费收得不好,影响了职工群众正常活动及工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使国家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保证工会经费按期如数拨交, 提出以下意见和办法,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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