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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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 财务管理>支出管理 | 【发文字号】 | 财税[2018]51号 |
【发布部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07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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