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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党〔2017〕26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驻外教育处(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教育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厘清权力、责任、担当之间的关系,把权力和义务、责任和担当统一起来,是十八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制定《实施办法》,是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领会党中央和部党组强化问责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全面明责,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通过明确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勇于担责,不断健全完善有利于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体制机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要科学免责,按照中央“三个区分”的要求,健全完善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提供“护身符”。要严肃追责,对出现《实施办法》所列应予问责情形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从“软约束”真正变成“硬任务”,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
  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7年5月18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教育系统党的领导干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的问责工作。
  教育部党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直属高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检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教育部党组及其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带头认真对待、自觉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和直属高校纪委的监督,支持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驻外教育机构党组织应当服从使领馆党委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使领馆党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检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教育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不按要求传达学习,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不能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党委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中失职渎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不力,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的;
  (三)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管辖范围内课堂、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教师、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恶劣的;
  (五)维护教育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者不能正确集中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管理松散,党员发展不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战斗力,情节严重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致使“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超职数配备干部等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在抓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等方面工作缺位,问题突出的;
  (二)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后果严重的;
  (三)管党治党宽松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要求不力,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对巡视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执纪执法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党内监督乏力,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二)维护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履行有关工作规程,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维护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出现利用单位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公款吃喝、旅游、高消费娱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设立“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群干群关系紧张;长期存在慵懒散松现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系统性腐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
  (二)研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包庇护短,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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