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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
(财会〔202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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