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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

【全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1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为了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进修、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留学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访问、交流的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建议,会同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支出范围、资助标准和留学项目类别,核定年度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编制出国留学经费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进行监督、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年度选派计划。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提出下一年度选派计划建议,包括年度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在年度选派计划范围内,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并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订购国际机票,办理护照签证、出境证明、报到证明、奖学金退款等。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情况;
  (二)政府互换项目、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等情况;
  (三)预计的年度资助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五)汇率情况;
  (六)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人员。   第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学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向国外留学机构或单位支付的学费、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包括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给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特殊生活补贴。纳入艰苦地区补贴范围的国家(地区)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确定。
  (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
  (五)签证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留学所需签证的费用。
  (六)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是指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优秀自费留学人员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经审核后,教育部本级直接转账至留学人员个人国内专用银行卡;
  学费或研修费,由留学基金委在经教育部批复的额度范围内审核支付或报销;
  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签证费,由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订购支付或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各行各业公开选拔,资助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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