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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财 政 部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及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等规定,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称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时不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二)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财政资金支付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证,按照凭证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已支付的财政资金退回的账务处理。
  发生当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发生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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