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系统提出了构建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以及对本国产品予以支持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
《通知》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还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通知》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 全面理解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
(一)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通知》明确,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科学制定本国产品具体标准要求。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等,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明确成本核算规则,并合理设置过渡期,保障标准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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