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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督函〔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有效改善了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乡村振兴、提高民族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健康教育针对性不强、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开展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扎实做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开展试点
  各地要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要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有关要求,确定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有效提高供餐质量,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要强化政府统筹作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设施和人员等,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充分发挥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工作量,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大力推进食堂供餐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建立供餐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应商评议制度,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大力推行粮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要严格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陪餐人员健康、环境卫生、饮用水源和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加工、留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的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学校食堂(伙房)应当做到明厨亮灶,打造“透明厨房”,实现“阳光操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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