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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教〔2021〕17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若干意见》有关要求,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正在修订或制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1.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
  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申报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尚未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
  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2.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原政策规定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3.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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