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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8〕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按归口分别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
  (二)整体资产划转。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以及相关资产报表、资产账册目录按归口报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同时报财政部进行审核确认。新组建部门依据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三)跨军地资产划转。接收军方资产的,由接收方主管部门接到划出方同意划转的手续后接收相关资产,并将接收情况按归口报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同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划转至军方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批后办理资产划转。
  (四)跨央地资产划转。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并组建新单位的相关资产管理事项,按照中央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


  三、切实加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办公用房、土地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等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办公用房和土地。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归口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调配使用过程中,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涉及土地资产调配、划转等事项的,应当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同意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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