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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科技部、财政部各有关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子基金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运行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提高转化基金管理效率,促进子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事项是指子基金批复设立后直至转化基金退出(含退出),所发生的可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事项。子基金变更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作用。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统筹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工作。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已设立子基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实施。对于确需变更的事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分类办理,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分类


 

  第五条 依据转化基金管理要求及对子基金运营的影响程度,子基金变更事项可分为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一般变更事项。

 

  第六条 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导致转化基金退出子基金的事项,包括转让退出、减资退出、清算退出、强制退出等;
  (二)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相关制度作出的其他重大变更要求。

 

  第七条 子基金重要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出资人或其所持份额变更;
  (二)子基金投资期、存续期变更;
  (三)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重要人员变更;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重要人员因涉及重大诉讼、行政或司法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情况导致的变更;
  (五)其他对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运行可能会造成重要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子基金一般变更事项是指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以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股东或其所持股份变更;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变更;
  (三)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子基金出资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四)子基金托管银行变更;
  (五)其他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变化的事项。

第三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强制退出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在30日内提出建议,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条 重要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对子基金变更申请进行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变更情况和办理结果报科技部备案;其中第一大出资人变更的,受托机构办理前须听取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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